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北京御铭堂拍卖有限公司;
(二)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 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 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 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 “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 尤其指任何图录 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 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 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 的佣金, 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 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 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 并非确定之售价, 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 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 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 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 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 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 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代理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 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 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 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 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 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 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 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 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 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 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 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 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 走拍卖品的, 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 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 则本公司有 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 若有余款, 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 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 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 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 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 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八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 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七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竞投
禁止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 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 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佣金及费用除
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九扣除佣金 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条 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在买受人仅支付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况下,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先行收取佣金及各 项费用, 若有余款,则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七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 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 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十八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七天内, 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 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 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 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 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拍卖价 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 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等规定继续履行, 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 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 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 知之日起七日内在付清各项费用后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 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 件处置该拍卖品,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及前次拍卖各项 费用后, 若有余款, 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九条: 税项
如委托人是自然人, 则拍卖所得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它机构则由委托人自行向政府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采取适当措施,协 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二)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 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三)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 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 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仅供竞买人参考, 并可于拍卖前修订, 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 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 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 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 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 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 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领取竞投号牌, 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 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 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 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 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 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 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 一并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 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 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 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一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 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 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 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三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 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三十四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 则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 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六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
显示板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 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 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 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拍卖成交
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该竞买人竞投成功, 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 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 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纪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 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 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条: 付款时间拍
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 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 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 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 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三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 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天内届满。
第四十四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付款后, 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 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 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 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 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坏不负责任。此外, 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 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文物主管部门要求, 本公司不再对禁止出境拍卖标的标注 * 号, 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 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 买受人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 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拍卖成交后,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数据、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 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天内后, 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 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七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 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拍品保管费用等;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且买受人已支付购买价款的任何其它拍卖品, 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 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 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 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 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 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 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 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或任何其它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征得委托人同意, 本公司有权在买受人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起而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 则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 费用外, 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 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 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二) 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 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七日时, 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 处置该拍卖品,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 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 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状况不符的, 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 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免除责任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 若有改变, 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 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 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第
第五十四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 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相关各方应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六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 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七条: 规则版权
所有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 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 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转送或贮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五十八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 根据上下文义, 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 反之亦然。
第五十九条: 修改权
本规则修改权属于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 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 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 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 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 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十八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归北京御铭堂拍卖有限公司。
留言